外商不能在台灣經營的營業項目
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台灣對外資採「負面表列」制度。只要不在這張表上的行業,華僑及外國人原則上可以持股 100%,不需要台灣人當人頭股東,也沒有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真正被完全擋住的行業,其實只有十幾項。
一、「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是什麼表
很多第一次來台灣設立公司的外國業主,最常問的三個問題是:
- 我這個行業,外國人可以做嗎?
- 一定要找台灣人當股東嗎?
- 外資持股上限是多少?
這三題的答案,全部在同一份法規文件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台灣採取的是負面表列(Negative List)制度,只有列出來的不行(或有條件),沒列出來的,原則上都可以,而且可以 100% 外資持股。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的業務不在這張表上,那麼就是可以營業。
二、法源依據與現行版本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7 條規定,下列事業禁止投資人投資: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二、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而禁止及限制投資之業別,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就是這一條授權下的產物。
三、「禁止類」與「限制類」投資業別項目的差異
| 禁止類 | 限制類 | |
|---|---|---|
| 意義 | 外國人完全不得投資 | 外國人可以投資,但須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 |
| 審查流程 |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直接不予核准 | 先向該行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 → 再送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 |
| 持股比例 | — | 依個別主管機關法規,可能有上限(例如電信、有線電視),也可能無上限 |
| 實務時程 | — | 通常比一般案件多 1–3 個月,視主管機關而定 |
四、禁止僑外人投資業別(完整表列)
依現行 107.2.8 版本整理。備註欄的「國民待遇」「華僑不禁止」意義見第五段。
| 中類業別 | 細類業別 | 項目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備註 |
|---|---|---|---|---|
| 18 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造業 | 1810 化學原材料製造業 | 軍用之硝化甘油製造(屬供火炸藥柱涉及公共安全等硝化甘油者) | 國防部 | |
| 〃 | 〃 | 水銀法鹼氯 | 經濟部 | 國民待遇 |
| 〃 | 〃 | 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甲類化學品者 | 經濟部、國防部 | 國民待遇 |
| 〃 | 〃 | CFC、海龍、三氯乙烷、四氯化碳 | 環境部(原環保署) | 國民待遇 |
| 19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 1990 未分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 軍用之火藥引信、導火劑、雷汞 | 國防部 | |
| 24 基本金屬製造業 | 2499 未分類其他基本金屬製造業 | 金屬鎘冶煉工業 | 經濟部 | 國民待遇 |
| 29 機械設備製造業 | 2939 其他通用機械設備製造業 | 軍用之火器、武器系統製造、槍械修理、彈藥、射控(不含軍用航空器)、高能武器系統(如雷射、微波、電磁砲)及其他高科技武器系統 | 國防部 | |
| 49 陸上運輸業 | 4931 公共汽車客運業 | 含市區汽車客運、公路汽車客運 | 交通部 | 華僑不禁止 |
| 〃 | 4932 計程車客運業 | 交通部 | 華僑不禁止 | |
| 〃 | 4939 其他汽車客運業 | 遊覽車客運業 | 交通部 | 華僑不禁止 |
| 54 郵政及快遞業 | 5410 郵政業 | 交通部 | 國民待遇 | |
| 60 傳播及節目播送業 | 6010 廣播業 | 無線廣播業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
| 〃 | 6020 電視節目編排及傳播業 | 無線電視業(不含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
| 64 金融中介業 | 6415 郵政儲金匯兌業 | 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民待遇 | |
| 69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 | 6919 其他法律服務業 | 民間公證人服務 | 司法院 | 華僑不禁止 |
| 93 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 9323 特殊娛樂業 | 經濟部 |
禁止表可以歸納成五類
- 國防軍工(武器、彈藥、軍用火藥、高能武器系統)
- 公共運輸與郵政(公車、計程車、遊覽車、郵政、郵政儲金匯兌)
- 無線廣播電視(無線廣播、無線電視——注意不含衛星與有線,那兩項在限制類)
- 公共安全與國際公約管制物質(水銀法鹼氯、化武公約甲類、破壞臭氧層物質、金屬鎘冶煉)
- 兩項特殊項目:民間公證人(涉及公權力)、特殊娛樂業(酒店、舞廳等)
除此之外,其他所有行業都不在禁止之列。貿易、零售、批發、餐飲、電商、軟體開發、顧問服務、製造、物流、教育訓練、美容、健身——這些常見的創業項目,通通不在這張表上。
五、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完整表列)
| 中類業別 | 細類業別 | 項目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備註 |
|---|---|---|---|---|
| 01 農、牧業 | 0111 稻作栽培業 | 農業部 | ||
| 〃 | 0112 雜糧栽培業 | 不含小麥、蕎麥及薏苡之栽培 | 農業部 | |
| 〃 | 0113 特用作物栽培業 | 不含中藥草及保健特用作物(茶除外)之栽培 | 農業部 | |
| 〃 | 0114 蔬菜栽培業 | 不含有機蔬菜、設施栽培(限植物工場)蔬菜之栽培 | 農業部 | |
| 〃 | 0116 食用菇蕈栽培業 | 農業部 | ||
| 〃 | 0119 其他農作物栽培業 | 農業部 | ||
| 〃 | 0121 牛飼育業 | 農業部 | ||
| 〃 | 0122 豬飼育業 | 種豬飼育 | 農業部 | |
| 〃 | 0123 雞飼育業 | 種雞飼育 | 農業部 | |
| 〃 | 0124 鴨飼育業 | 種鴨飼育 | 農業部 | |
| 〃 | 0129 其他畜牧業 | 農業部 | ||
| 02 林業 | 農業部 | 華僑不受限制 | ||
| 03 漁業 | 農業部 | |||
| 10 菸草製造業 | 財政部 | 國民待遇 | ||
| 18 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造業 | 1810 化學原材料製造業 | 硝化甘油製造(不屬供火炸藥柱涉及公共安全等硝化甘油者) | 國防部 | |
| 27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 軍事儀器設備 | 國防部 | ||
| 31 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 3190 未分類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 軍用航空器製造、修配 | 國防部、經濟部 | |
| 33 其他製造業 | 3399 其他未分類製造業 | 象牙加工 | 農業部 | 國民待遇 |
| 35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 3510 電力供應業 | 輸配電業 | 經濟部 | |
| 〃 | 3520 氣體燃料供應業 | 導管供應氣體燃料業 | 經濟部 | |
| 36 用水供應業 | 3600 用水供應業 | 自來水事業 | 經濟部 | |
| 50 水上運輸業 | 5010 海洋水運業 | 船舶運送 | 交通部 | 華僑不受限制 |
| 〃 | 5020 內河及湖泊水運業 | 交通部 | 華僑不受限制 | |
| 51 航空運輸業 | 5100 航空運輸業 | 交通部 | 華僑不受限制 | |
| 52 運輸輔助業 | 5260 航空運輸輔助業 | 航空站地勤、空廚業者、航空站經營管理 | 交通部 | 華僑不受限制;因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受限制 |
| 60 傳播及節目播送業 | 6020 電視節目編排及傳播業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
| 61 電信業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第一類電信事業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
| 69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 | 6912 地政士事務服務業 |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服務 | 內政部 |
限制表的三大主軸:農林漁牧與糧食安全、國防相關製造、公用事業與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這是所有主要經濟體都會保留的管制領域,並非台灣獨有。
六、備註欄的意義
1. 「國民待遇」
意思是:這項限制對本國人一樣適用,不是針對外資的差別待遇。
例如「菸草製造業」列為限制類並註記國民待遇——台灣人要做菸草製造,同樣要經財政部許可。這類項目在國際投資協定(如 WTO/GATS、雙邊投資協定)的檢視下屬於「一般管制」,不構成國民待遇違反。實務意義是:不要以為換個台灣人頭股東就能繞過去,繞不過去。
2. 「華僑不禁止」/「華僑不受限制」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與《外國人投資條例》是兩套並行的法律。負面表列同時適用兩者,但部分項目對華僑放寬。
出現「華僑不禁止」的項目(公車、計程車、遊覽車客運、民間公證人),華僑身分者不受該禁止規定拘束;出現「華僑不受限制」的項目(林業、海洋水運、內河湖泊水運、航空運輸、航空運輸輔助業),華僑亦不受限制。
注意:「華僑」在台灣法律上有嚴格定義——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僑居國外者,並非一般口語中的「海外華人」。韓籍、日籍、美籍的華裔人士,若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不得援用華僑的放寬規定。這一點在實務上經常被誤用。
3. 空白備註
沒有備註,代表該項目對所有外國人與華僑一體適用。
七、最常見的三個誤解
誤解一:「負面表列沒有我的行業,所以我什麼都不用申請」
負面表列解決的是「外資身分能不能投資」,不解決「這門生意本身要不要許可」。
台灣有大量「特許/許可行業」,本國人做也要申請。例如:
| 行業 | 需要的許可 | 主管機關 |
|---|---|---|
| 餐飲、食品販售 | 食品業者登錄 | 衛福部食藥署/地方衛生局 |
| 補習班、才藝班 | 短期補習班立案 | 地方教育局 |
| 人力仲介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 | 勞動部 |
| 旅行社 | 旅行業執照+保證金 | 交通部觀光署 |
| 進出口貿易 | 出進口廠商登記 | 國際貿易署 |
| 醫美診所 |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 衛福部 |
| 保全 | 保全業許可 | 內政部警政署 |
這些行業不在負面表列上,外資可 100% 持股,但仍須依各該法規取得營業許可。
誤解二:「負面表列的行業代碼=公司登記的營業項目代碼」
不是。負面表列採用的是主計總處的「行業標準分類」(4 位數,如 1810、6020),而公司登記填的是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如 F401010 國際貿易業)。兩套編碼系統不同。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有發布對照工具:《僑外投資負面表列行業標準分類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對照一覽表》(109.09.10 更新版),實務上判斷案件是否觸及負面表列,應以此對照表為準。
誤解三:「我的公司註冊在新加坡/香港/BVI,所以就是外資」
這是風險最高的一個誤解。台灣對「陸資」有完全獨立的另一套制度。
- 陸資適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採正面表列(只有開放的項目才能投資),與外資的負面表列邏輯相反。
- 「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的認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30%,或對該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即視為陸資。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後,30% 的計算方式由「綜合持股計算法」改為「分層認定計算法」:逐層判斷各層股東的陸資持股是否逾 30%,只要任何一層股東被認定為陸資,其對下一層的持股即全數計入陸資持股。此一標準較修正前嚴格甚多。
- 「具有控制能力」不以持股為前提,包括可操控公司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或能控制董事會等情形。
實務影響:一家韓國、日本或東南亞的公司,若其股東結構中任何一層有大陸資本持股逾 30%,來台投資時將被認定為陸資,適用正面表列與更嚴格的審查——負面表列對它不適用。跨國集團、私募基金、多層控股架構尤其需要在申請前完成股權穿透檢視。
港澳投資人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1 條原則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但實務審查中同樣會檢視是否具陸資成分。
八、實務判斷流程:五個步驟
判斷一個外資案件能不能做,建議按這個順序走,不要跳步:
| 步驟 | 要做的事 |
|---|---|
| Step 1 確認投資人身分 | 釐清最終受益人(UBO)與各層股權結構,判定屬於外國人、華僑,還是陸資。若有任何一層涉及大陸資本,先做 30% 分層穿透計算。這一步錯了,後面全部白做。 |
| Step 2 對應行業標準分類 | 用實際要做的業務內容(不是公司名稱、不是想像中的行業名),對應到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的細類代碼。 |
| Step 3 比對負面表列 | 落在禁止類 → 停止,重新設計商業模式或投資架構。 落在限制類 → 進入 Step 4。 都不在 → 直接進入 Step 5,可 100% 外資持股。 |
| Step 4 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向該行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務必提前確認該機關是否另有外資持股比例上限(電信、有線電視等領域常見)。 |
| Step 5 投審核准 → 公司登記 | 外國人或華僑在台設立公司,應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才能匯入資本金及驗資,最後才能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若無經核准投資即匯入投資款,可能受到裁罰。 |
九、小結
負面表列這份文件,讀懂之後其實傳達的是一個相當開放的訊息:台灣真正禁止外資的行業,不到二十項,且集中在國防、公共運輸、無線廣電與國際公約管制物質。絕大多數商業活動——貿易、電商、餐飲、製造、軟體、顧問、零售、物流——外國投資人都可以 100% 持股經營。
實務上,真正會讓公司設立案件卡住的,往往不是負面表列本身,而是:
- 股權結構中有陸資成分(30% 分層認定);
- 把「外資可否投資」與「該行業是否需要營業許可」混淆,沒有把握到申請該業種營業許可的各種條件;
這2點,都是在向台灣經濟部送出投資計劃前,應該可以避免的。
官方資料來源
- 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外國人投資條例(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投資法規/申辦業務
- 投資臺灣入口網 Invest Taiwan
本文依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8 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之現行版本整理,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或投資意見。個別案件之行業歸類、股權穿透認定與許可程序,建議於送件前取得專業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