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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與投審2026-06-24約 20 分鐘更新 2026-08-13

外商不能在台灣經營的營業項目

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一句話結論:

台灣對外資採「負面表列」制度。只要不在這張表上的行業,華僑及外國人原則上可以持股 100%,不需要台灣人當人頭股東,也沒有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真正被完全擋住的行業,其實只有十幾項。

一、「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是什麼表

很多第一次來台灣設立公司的外國業主,最常問的三個問題是:

  1. 我這個行業,外國人可以做嗎?
  2. 一定要找台灣人當股東嗎?
  3. 外資持股上限是多少?

這三題的答案,全部在同一份法規文件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台灣採取的是負面表列(Negative List)制度,只有列出來的不行(或有條件),沒列出來的,原則上都可以,而且可以 100% 外資持股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的業務不在這張表上,那麼就是可以營業。

二、法源依據與現行版本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7 條規定,下列事業禁止投資人投資: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二、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而禁止及限制投資之業別,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就是這一條授權下的產物。

三、「禁止類」與「限制類」投資業別項目的差異

禁止類限制類
意義外國人完全不得投資外國人可以投資,但須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
審查流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直接不予核准先向該行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 → 再送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
持股比例依個別主管機關法規,可能有上限(例如電信、有線電視),也可能無上限
實務時程通常比一般案件多 1–3 個月,視主管機關而定

四、禁止僑外人投資業別(完整表列)

依現行 107.2.8 版本整理。備註欄的「國民待遇」「華僑不禁止」意義見第五段。

中類業別細類業別項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註
18 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造業1810 化學原材料製造業軍用之硝化甘油製造(屬供火炸藥柱涉及公共安全等硝化甘油者)國防部
水銀法鹼氯經濟部國民待遇
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甲類化學品者經濟部、國防部國民待遇
CFC、海龍、三氯乙烷、四氯化碳環境部(原環保署)國民待遇
19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1990 未分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軍用之火藥引信、導火劑、雷汞國防部
24 基本金屬製造業2499 未分類其他基本金屬製造業金屬鎘冶煉工業經濟部國民待遇
29 機械設備製造業2939 其他通用機械設備製造業軍用之火器、武器系統製造、槍械修理、彈藥、射控(不含軍用航空器)、高能武器系統(如雷射、微波、電磁砲)及其他高科技武器系統國防部
49 陸上運輸業4931 公共汽車客運業含市區汽車客運、公路汽車客運交通部華僑不禁止
4932 計程車客運業交通部華僑不禁止
4939 其他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交通部華僑不禁止
54 郵政及快遞業5410 郵政業交通部國民待遇
60 傳播及節目播送業6010 廣播業無線廣播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6020 電視節目編排及傳播業無線電視業(不含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64 金融中介業6415 郵政儲金匯兌業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民待遇
69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6919 其他法律服務業民間公證人服務司法院華僑不禁止
93 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9323 特殊娛樂業經濟部

禁止表可以歸納成五類

  1. 國防軍工(武器、彈藥、軍用火藥、高能武器系統)
  2. 公共運輸與郵政(公車、計程車、遊覽車、郵政、郵政儲金匯兌)
  3. 無線廣播電視(無線廣播、無線電視——注意不含衛星與有線,那兩項在限制類)
  4. 公共安全與國際公約管制物質(水銀法鹼氯、化武公約甲類、破壞臭氧層物質、金屬鎘冶煉)
  5. 兩項特殊項目:民間公證人(涉及公權力)、特殊娛樂業(酒店、舞廳等)

除此之外,其他所有行業都不在禁止之列。貿易、零售、批發、餐飲、電商、軟體開發、顧問服務、製造、物流、教育訓練、美容、健身——這些常見的創業項目,通通不在這張表上。

五、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完整表列)

中類業別細類業別項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註
01 農、牧業0111 稻作栽培業農業部
0112 雜糧栽培業不含小麥、蕎麥及薏苡之栽培農業部
0113 特用作物栽培業不含中藥草及保健特用作物(茶除外)之栽培農業部
0114 蔬菜栽培業不含有機蔬菜、設施栽培(限植物工場)蔬菜之栽培農業部
0116 食用菇蕈栽培業農業部
0119 其他農作物栽培業農業部
0121 牛飼育業農業部
0122 豬飼育業種豬飼育農業部
0123 雞飼育業種雞飼育農業部
0124 鴨飼育業種鴨飼育農業部
0129 其他畜牧業農業部
02 林業農業部華僑不受限制
03 漁業農業部
10 菸草製造業財政部國民待遇
18 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造業1810 化學原材料製造業硝化甘油製造(不屬供火炸藥柱涉及公共安全等硝化甘油者)國防部
27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軍事儀器設備國防部
31 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3190 未分類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軍用航空器製造、修配國防部、經濟部
33 其他製造業3399 其他未分類製造業象牙加工農業部國民待遇
35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3510 電力供應業輸配電業經濟部
3520 氣體燃料供應業導管供應氣體燃料業經濟部
36 用水供應業3600 用水供應業自來水事業經濟部
50 水上運輸業5010 海洋水運業船舶運送交通部華僑不受限制
5020 內河及湖泊水運業交通部華僑不受限制
51 航空運輸業5100 航空運輸業交通部華僑不受限制
52 運輸輔助業5260 航空運輸輔助業航空站地勤、空廚業者、航空站經營管理交通部華僑不受限制;因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受限制
60 傳播及節目播送業6020 電視節目編排及傳播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61 電信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第一類電信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69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6912 地政士事務服務業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服務內政部

限制表的三大主軸:農林漁牧與糧食安全、國防相關製造、公用事業與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這是所有主要經濟體都會保留的管制領域,並非台灣獨有。

六、備註欄的意義

1. 「國民待遇」

意思是:這項限制對本國人一樣適用,不是針對外資的差別待遇。

例如「菸草製造業」列為限制類並註記國民待遇——台灣人要做菸草製造,同樣要經財政部許可。這類項目在國際投資協定(如 WTO/GATS、雙邊投資協定)的檢視下屬於「一般管制」,不構成國民待遇違反。實務意義是:不要以為換個台灣人頭股東就能繞過去,繞不過去。

2. 「華僑不禁止」/「華僑不受限制」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與《外國人投資條例》是兩套並行的法律。負面表列同時適用兩者,但部分項目對華僑放寬。

出現「華僑不禁止」的項目(公車、計程車、遊覽車客運、民間公證人),華僑身分者不受該禁止規定拘束;出現「華僑不受限制」的項目(林業、海洋水運、內河湖泊水運、航空運輸、航空運輸輔助業),華僑亦不受限制。

注意:「華僑」在台灣法律上有嚴格定義——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僑居國外者,並非一般口語中的「海外華人」。韓籍、日籍、美籍的華裔人士,若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不得援用華僑的放寬規定。這一點在實務上經常被誤用。

3. 空白備註

沒有備註,代表該項目對所有外國人與華僑一體適用。

七、最常見的三個誤解

誤解一:「負面表列沒有我的行業,所以我什麼都不用申請」

負面表列解決的是「外資身分能不能投資」,不解決「這門生意本身要不要許可」

台灣有大量「特許/許可行業」,本國人做也要申請。例如:

行業需要的許可主管機關
餐飲、食品販售食品業者登錄衛福部食藥署/地方衛生局
補習班、才藝班短期補習班立案地方教育局
人力仲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勞動部
旅行社旅行業執照+保證金交通部觀光署
進出口貿易出進口廠商登記國際貿易署
醫美診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衛福部
保全保全業許可內政部警政署

這些行業不在負面表列上,外資可 100% 持股,但仍須依各該法規取得營業許可。

誤解二:「負面表列的行業代碼=公司登記的營業項目代碼」

不是。負面表列採用的是主計總處的「行業標準分類」(4 位數,如 1810、6020),而公司登記填的是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如 F401010 國際貿易業)。兩套編碼系統不同。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有發布對照工具:《僑外投資負面表列行業標準分類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對照一覽表》(109.09.10 更新版),實務上判斷案件是否觸及負面表列,應以此對照表為準。

誤解三:「我的公司註冊在新加坡/香港/BVI,所以就是外資」

這是風險最高的一個誤解。台灣對「陸資」有完全獨立的另一套制度。

實務影響:一家韓國、日本或東南亞的公司,若其股東結構中任何一層有大陸資本持股逾 30%,來台投資時將被認定為陸資,適用正面表列與更嚴格的審查——負面表列對它不適用。跨國集團、私募基金、多層控股架構尤其需要在申請前完成股權穿透檢視。

港澳投資人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1 條原則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但實務審查中同樣會檢視是否具陸資成分。

八、實務判斷流程:五個步驟

判斷一個外資案件能不能做,建議按這個順序走,不要跳步:

步驟要做的事
Step 1
確認投資人身分
釐清最終受益人(UBO)與各層股權結構,判定屬於外國人、華僑,還是陸資。若有任何一層涉及大陸資本,先做 30% 分層穿透計算。這一步錯了,後面全部白做。
Step 2
對應行業標準分類
用實際要做的業務內容(不是公司名稱、不是想像中的行業名),對應到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的細類代碼。
Step 3
比對負面表列
落在禁止類 → 停止,重新設計商業模式或投資架構。
落在限制類 → 進入 Step 4。
都不在 → 直接進入 Step 5,可 100% 外資持股。
Step 4
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向該行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務必提前確認該機關是否另有外資持股比例上限(電信、有線電視等領域常見)。
Step 5
投審核准 → 公司登記
外國人或華僑在台設立公司,應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才能匯入資本金及驗資,最後才能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若無經核准投資即匯入投資款,可能受到裁罰。

九、小結

負面表列這份文件,讀懂之後其實傳達的是一個相當開放的訊息:台灣真正禁止外資的行業,不到二十項,且集中在國防、公共運輸、無線廣電與國際公約管制物質。絕大多數商業活動——貿易、電商、餐飲、製造、軟體、顧問、零售、物流——外國投資人都可以 100% 持股經營。

實務上,真正會讓公司設立案件卡住的,往往不是負面表列本身,而是:

這2點,都是在向台灣經濟部送出投資計劃前,應該可以避免的。

官方資料來源

本文依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8 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之現行版本整理,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或投資意見。個別案件之行業歸類、股權穿透認定與許可程序,建議於送件前取得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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