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韓租稅協定:股利、利息、權利金 10%,技術服務費須另判斷營業利潤與常設機構
台韓租稅協定不是把所有跨境付款改成同一稅率;付款性質、受益所有人與常設機構必須先判斷。
台韓租稅協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符合協定與申請條件時,股利、利息與權利金的來源地上限稅率均為 10%,但三者的定義與所需文件仍不相同。
一、先辨識付款性質
| 付款 | 協定重點 | 常見文件 |
|---|---|---|
| 股利 | 上限 10% | 韓國居住者證明、受益所有人及持股資料 |
| 利息 | 上限 10% | 借款契約、利息計算與居住者證明 |
| 權利金 | 上限 10% | 授權內容、權利歸屬與居住者證明 |
| 技術服務費 | 不一定是權利金 | 服務範圍、執行地、人員天數與成果 |
二、技術服務費要再看營業利潤與常設機構
若韓國企業提供的是服務而非授權,所得可能屬營業利潤。韓國企業在台未構成協定下的常設機構時,可能申請營業利潤免稅;若實質是使用技術、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才可能落入權利金條款。
不能直接把技術服務費寫成 10%
若無法適用協定,台灣來源服務報酬可能涉及國內法 20% 扣繳;另可視情形評估所得稅法第 25 條或依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應在付款前完成分類與文件準備。
三、申請優惠前的四項檢查
- 收款人是否為韓國稅務居民及受益所有人。
- 合約、發票與實際履行是否一致。
- 在台人員、場所、締約權與服務期間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 應採事前核准、付款時適用或事後退稅的哪一條程序。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依更新日公開資料整理;法令、主管機關實務與銀行內規可能變動,不構成針對個案之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實際辦理前,請依最新規定及個案情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