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
外商在台灣的四種型態怎麼選
「先設個辦事處試水溫」是外國企業最常見的第一個決定,也是最常在半年後被推翻的決定。這篇把四種型態的實際差異攤開來看。
台灣對外國企業開放的進入型態共有四種: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及辦事處(代表人辦事處)。名稱聽起來只是規模差別,但在稅負、法律責任、資金進出與撤退成本上,四者的差距非常大。
一、四種型態的核心差異
| 項目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分公司 | 辦事處 |
|---|---|---|---|---|
| 法人格 | 獨立 | 獨立 | 總公司之一部 | 非營利事業單位 |
| 可否營業收款 | 可 | 可 | 可 | 不可 |
| 可否開立統一發票 | 可 | 可 | 可 | 不可 |
| 盈餘匯出扣繳 | 有 | 有 | 原則無 | 不適用 |
| 總公司責任 | 以出資額為限 | 以股款為限 | 總公司負全責 | 總公司負全責 |
| 設立與撤退成本 | 中 | 高 | 中 | 低 |
最常被忽略的一點
辦事處不能營業、不能開發票、也不能簽訂以自己名義收款的契約。若實際上已在台灣進行締約與收款,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固定營業場所」而補稅並處罰鍰。試水溫可以,但一有訂單就要改型態。
二、什麼情況下選分公司比子公司好
分公司在盈餘匯回總公司時原則上不再另課扣繳稅,這是它最大的優勢。若您的商業模式是台灣端獲利、資金要持續回流母公司,分公司的整體稅負通常低於子公司。
- 台灣端主要負責銷售與服務,獲利需定期匯回
- 母公司願意對台灣端的債務負完全責任
- 短中期沒有引進台灣本地股東或創投的計畫
反過來,這些情況選子公司
- 台灣端未來可能引進本地合作夥伴或員工持股
- 業務具有較高的法律或產品責任風險,需要與母公司隔離
- 需要以台灣法人身分投標政府或大型企業案件
三、決定之後的三個時程節點
- 名稱預查:約 1 至 3 個工作天,建議一次備妥三個候選名稱。
- 僑外投資審議:一般案件約 2 至 4 週,涉及限制類行業會更久。
- 設立登記與稅籍登記:資金到位並經會計師查核後約 1 至 2 週。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撰寫時已盡力確認法規現況,惟法令與主管機關實務見解可能變動,不構成針對個案之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辦理前,建議就個案情形與我們確認。